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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要离婚,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26-09-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1990年,董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李某作了上门女婿,但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了二十年,期间双方并未生育子女。十年前,李某和董某感情不和,李某遂离家出走,但户口一直在董某户籍名下。2026年8月,双方来到法院,均主张解除婚姻关系。

  经与户籍地派出所、村委会联系,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均能够证实双方于1990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法院遂根据双方意愿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基本条件是需要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在民政部门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才能进行诉讼,否则按照同居关系对子女和财产进行处理。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就是大家常说的事实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由于当时法律认可事实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即便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可以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当然,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严格的证据审核,当事人应当提供村委、公安部门等能够证明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及共同生活的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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